多平台统一管理软件接口,如何实现多平台统一管理软件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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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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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格服务管理中心是整个网格系统数据服务资源信息的管理中心,基于 WebService 开发,具有自己独立的 GUI 界 面,也 可 以在网格 应 用 系统 中 进 行 Web 服务功能的调用,结合网格服务管理中心提供的服务元数据管理功能进行整个网格系统的开发。网格服务管理中心的各个功能接口都有自己的接口规范,现一一列出,并给出接口调用实例。
3.3.7.1 错误信息结构及提示信息规范
针对错误信息结构及提示信息规范的制定下,对于错误信息的描述见表 3.21。
表 3.21 错误信息规范
续表
续表
3.3.7.2 用户管理接口规范
用户管理必须遵循以下的接口规范(表 3.22)。
表 3.22 用户管理接口规范表
3.3.7.3 发布服务接口规范
普通服务发布类接口规范:
class GeneralService{
string Service_name;
string Service_type;
string Service_URL;
string Service_description;
string Service_publisher;
datatime Service_publishtime;
string Service_runtime;
string Service_charge;
string Service_accesslimite;
string Service_binddata;
string Service_bindservice;
Method method [10];
}
class Method{
string Method_name;
string Method_description;
string Method_algorithm;
string Method_input;
string Method_output;
}
Map 服务发布类接口规范:
class MapService{
string Service_name;
string Service_type;
string Service_URL;
string Service_description;
string Service_publisher;
datatime Service_publishtime;
string Service_runtime;
string Service_charge;
string Service_accesslimite;
string Service_binddataamount;
Map map [10];
}
class Map{
string Map_name;
string Map_description;
string Map_reference;
float Map_xmin;
float Map_xmax;
float Map_ymin;
float Map_ymax;
int Map_layernum;
float Map_binddataamount;
File Map_descriptiondocument;
Layer layer [10];
}
class Layer{
string Layer_name;
string Layer_type;
string Layer_format;
float Layer_max;
float Layer_min;
float Layer_dataamount;
string Layer_scale;
string Layer_description;
Field field [10];
}
class Field {
string Field_name;
string Field_description;
string Field_type;
}
Globe 服务发布类接口规范:
class MapService {
string Service_name;
string Service_type;
string Service_URL;
string Service_description;
string Service_publisher;
datatime Service_publishtime;
string Service_runtime;
string Service_charge;
string Service_accesslimite;
string Service_binddataamount;
string Globe_reference;
float Globe_xmin;
float Globe_xmax;
float Globe_ymin;
float Globe_ymax;
int Globe_layernum;
float Globe_binddataamount;
File Globe_descriptiondocument;
Layer layer [10];
}
class Layer{
string Layer_name;
string Layer_type;
string Layer_format;
float Layer_max;
float Layer_min;
float Layer_dataamount;
string Layer_scale;
string Layer_description;
Field field [10];
}
class Field{
string Field_name;
string Field_description;
string Field_type;
}
GeoData 服务发布类接口规范:
class GeoDataService{
string Service_name;
string Service_type;
string Service_URL;
string Service_description;
string Service_publisher;
datatime Service_publishtime;
string Service_runtime;
string Service_charge;
string Service_accesslimite;
string Service_datatype;
float Service_dataamount;
string Service_scale;
string Service_range;
string Service_outputpath;
string Service_methoddescription;
}
Geoprocess 服务发布类接口规范:
class GeoprocessService{
string Service_name;
string Service_type;
string Service_URL;
string Service_description;
string Service_publisher;
datatime Service_publishtime;
string Service_runtime;
string Service_charge;
string Service_accesslimite;
string Service_bindmap;
}
GeoCode 服务发布类接口规范:
class GeoCodeService{
string Service_name;
string Service_type;
string Service_URL;
string Service_description;
string Service_publisher;
datatime Service_publishtime;
string Service_runtime;
string Service_charge;
string Service_accesslimite;
string Service_input;
string Service_range;
string Service_output;
}
各个服务类型发布接口规范(表 3.23)。
表 3.23 服务发布接口规范表
续表
3.3.7.4 查询服务接口规范
普通服务查询类接口规范:
class S_GeneralService{
string Service_name;
string Service_type;
string Service_publisher;
string Service_description;
string Method_name;
string Method_description;
}
Map 服务查询类接口规范:
Class S_MapService{
string Service_name;
string Service_publisher;
string Service_description;
string Map_name;
string Map_description;
string Map_xmin;
string Map_xmax;
string Map_ymin;
string Map_ymax;
}
Globe 服务查询类接口规范:
Class S_GlobeService{
string Service_name;
string Service_publisher;
string Service_description;
string Globe_xmin;
string Globe_xmax;
string Globe_ymin;
string Globe_ymax;
}
GeoData 服务查询类接口规范:
class S_GeoDataService{
string Service_name;
string Service_publisher;
string Service_description;
string Service_range;
string Service_methoddescription;
}
Geoprocesing 服务查询类接口规范:
class S_GeoprocessService{
string Service_name;
string Service_publisher;
string Service_description;
string Service_bindmap;
}
GeoCode 服务查询类接口规范:
class S_GeoCodeService{
string Service_name;
string Service_publisher;
string Service_description;
}
查询结果类接口规定:
class Result{
int value;
string [10]URL;
}
各个服务类型查询接口规范(表 3.24)。
表 3.24 服务查询接口规范表
续表
3.3.7.5 删除服务接口规范
删除服务接口规范(表 3.24)。
表 3.24 删除服务接口规范
续表
3.3.7.6 修改服务接口规范
修改服务接口规范(表 3.25)。
表 3.25 修改服务接口规范表
3.3.7.7 数据上传下载接口规范
数据上传下载接口规范(表 3.26)。
表 3.26 数据上传下载服务接口规范表
《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标准》百度网盘pdf最新全集下载:
链接:https://pan.baidu.com/s/1r8WjsF-UdvW4eVKOdRDwOg
日前城市管理服务平台接口规范,郑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郑州市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行动计划(2017—2019年)》城市管理服务平台接口规范,计划到2019年,初步完成“一云一网一图一库”的架构,建成以基础设施智能化、公共服务便捷化、城市管理精细化、决策支持科学化、产业经济高端化为支撑的智慧城市体系框架。
一、提升城市信息基础设施水平
一云
即郑州智慧城市云中心。建设统一的郑州智慧城市云中心,提供基础设施、信息安全、数据共享交换、大数据分析挖掘、软件支撑、应用业务和运行维护保障等服务。2019年,基本形成郑州智慧城市云服务生态体系。
一网
即全市一套基础网络体系。以郑州智慧城市云中心为关键节点,实现部门专网与政务外网的互联互通。利用政法网现有光缆资源,建立基于政法网传输通道的政务外网基础网络体系,逐步推进具备条件的承载非涉密业务的政务网络纳入电子政务外网。
一图
即智慧城市时空信息云平台。在“数字郑州地理空间框架”基础上,整合大比例尺矢量数据、高分辨率影像数据、地名地址数据、三维数据、地理国情数据、历史数据、远景规划数据、物联网节点数据等有关信息。2019年,全面推行地理信息系统,实现全市“一张图”。
一库
即智慧城市基础数据库。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的人口基础信息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的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建立宏观经济数据库;建立健全住建、规划、国土、交通、城管以及其他相关业务专题数据库。
二、提升惠民便民服务水平
1、互联网+政务服务
推动互联网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围绕“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总体目标,建设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
2017年,建设完成电子证照库,推进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延伸,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达到90%以上,完成政务一体化办公平台建设并进行试点。2018年,以网上审批为切入点,实现98%以上的公共服务事项一口式受理、全区域通办;政务一体化办公平台全面覆盖所有政府部门。
2、智慧交通
充分利用涉及交通出行的各类数据信息,为城市交通路网规划、公共交通线网布局、市民出行精准服务、城市道路智能管理提供决策支撑。2017年,完成智能交通诱导系统,完成网络预约出租车行政审批监管平台、“交通一卡通”及电子站牌试点建设。2018年,建设交通运输指挥中心,建设重点车辆监管系统,逐步完善交通信号控制、智慧诱导等系统。2019年,扩大公交站台电子站牌的应用范围。
3、智慧健康
2017年,重点建设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分级诊疗应用信息平台、居民健康卡平台,实现试点医疗机构的互联互通;整合试点医疗机构的就诊卡和居民健康卡,实现医院挂号、诊疗、结算等服务一卡通;建设试点签约家庭医生服务平台、养老服务综合管理平台、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平台。
2018年,完成医疗一卡通建设;实现重点人群签约家庭医生服务;建设殡葬服务管理平台。
2019年,全面完成签约家庭医生服务,建立完善居民全程健康档案,实现每个家庭拥有一名合格的家庭医生,每个居民拥有一份动态管理的电子健康档案和一张服务功能完善的居民健康卡。
4、“智慧郑州”智能门户
2017年,启动“智慧郑州”手机超级APP建设,整合停车、乘车、天气预报、实时空气质量、交通违章以及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缴纳,体育场馆、健身设施、社保等信息服务。2018年,整合个人信用查询、社保公积金查询及缴费、医院预约挂号、政务服务办理、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体育赛事等信息服务。2019年,实现医疗、交通、教育、旅游、政务、体育、社会治安等各类信息服务全覆盖。
5、智慧教育
构建全市教育资源共享服务应用系统,促进与京津区域的协同发展,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2017年,完成直属学校数字校园示范性建设。2018年,完成市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市内八区数字校园全覆盖。2019年,数字校园覆盖全市所有学校。
三、提升城市精准管理水平
1、智慧城管
2017年,建设城市排水管理系统、执法队员电子标识项目;完成智慧城管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建设以及火车站站前地区指挥平台等建设。2018年,完成高架桥自动喷淋系统、餐厨垃圾在线监测系统、垃圾处理设施在线监测系统、渣土车在线监管系统建设;完善城市排水管理系统感应端布设、模型分析;开展智慧灯杆一体化试点建设。2019年,逐步推广智慧灯杆一体化建设;完成城市排水管理系统建设。
2、智慧治安
加快推动“雪亮工程”,整合政府和社会视频资源,建立常态化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实现“全域覆盖、全网共享、全时可用、全程可控”。2017年,完成“雪亮工程”试点建设;推广社区智能门禁、电动车身份管理等系统。2018年,推进视频图像信息及各类数据资源深度应用。
3、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
构建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等分类产品追溯体系。2017年,建立追溯数据采集指标、编码规则、传输格式、接口规范等共性基础标准;以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油、白酒等产品为试点,建成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2018年,完成食用农产品、主要农业生产资料追溯体系建设,对农业投入品、农产品、大宗农产品进行试点。2019年,全面覆盖各类重要产品,形成全品种、全过程完整追溯与监管链条。
4、社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2017年,深化完善市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统计分析、联合惩戒、信用评估、行业监管、协同办公功能,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2018年,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信用服务机构的采集信用信息的机制。
四、提升政府科学决策水平
1、智慧环保
2017年,建设完成市级环保工况监控管理平台、市级能源监控管理平台、节能减排分析挖掘平台,实现对国省控重点企业在线监控。2018年,推进重点区域、重点生态环境指标的实时监测,初步形成环保网格化的管理体系。2019年,开展生态环境大数据应用。
2、“多规合一”信息平台
全面融合发改、规划、国土、环保、建设、交通、市政、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专项规划对空间管控和用地阶段的并联预审要求,建立基础库、“多规合一”成果库、部门规划成果库、审批成果库、项目库和预审意见库。
3、供给侧大数据分析决策平台
2017年,启动供给侧大数据分析决策平台建设,实现经济运行透视、企业绩效分析、运行决策分析、降成本仿真沙盘推演等功能。2018年,根据平台运行情况,逐步完善系统功能,为政府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4、智慧城市运行(应急)指挥中心
2017年,完成指挥中心基础设施、常态运行综合监控分析系统、应急指挥调度系统、智慧安监管理平台、综治信息应用管理系统建设;完成智慧消防安全服务云平台建设,接入全市火灾高危单位。2018年,完成水资源信息监测管理平台建设;建立完善常态监测、应急指挥管理体系;完善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接入全市重点消防单位。2019年,逐步完善智慧城市运行(应急)指挥中心功能,建立高效运转的智慧消防云平台服务体系和智慧消防大数据分析平台。
五、提升产业经济 发展水平
1、智能制造
支持信息化基础较好的企业加快生产设备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积极发展个性化定制、众包设计、云制造等新型制造模式,发展面向产品的在线服务、远程维护等新业态。2018年,积极推进省试点企业的公共云服务平台建设。
2、电子商务
推动电子商务应用在全省乃至全国处于先进水平。2017年,建设交易服务平台、进出口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启动农业试点工作。2018年,建成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生态体系信用、交易、产品三大数据库,搭建以海外仓为支点的目的国配送辐射网点。2019年,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园区,构建孵化器、加速器。
3、智慧旅游
建设智慧旅游管理和服务平台,对景区客流量、游客行动轨迹、兴趣热点等数据进行采集、分析、预测和预警,提升旅游公共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快速响应和及时处置能力。
4、智慧农业
2017年,在河南多地实施农业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工程,建成益农社标准店20个、专业店50个、县级中心3个,建成乡镇标准化区域站45个。2018年,建成数字农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零距离服务智能系统、智耕系统、测土配方系统、土地确权和土地流转及新型农合组织系统等。
5、大数据众创服务平台
围绕政务数据开放和开发,建设数据采集平台、数据开发平台、产品孵化平台、企业云应用平台。2018年,完成大数据众创服务平台建设。2019年,加大数据资源开放力度。
金鹏信息智慧政务解决方案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12月25日消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等6部门在12月13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各方特别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意见》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此外,针对目前出现的长租企业暴雷事件,六部委《意见》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将加强对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指导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账户。住房租赁企业租金收入中,住房租金贷款金额占比不得超过30%,超过比例的应当于2022年底前调整到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示,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为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住房租赁市场还存在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恶意克扣押金租金、违规使用住房租金贷款、强制驱逐承租人等问题,侵害租房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2019年6月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意见》突出问题导向,强化有效监管,将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成果制度化、常态化。
一是加强从业主体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房地产经纪”或“住房租赁”,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房租赁企业开业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开业信息。
二是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房源信息应当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网络信息平台应当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房源必要信息。
三是规范租赁住房改造行为。各地制定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依法依规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政策。改造房屋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四是防范住房租赁金融风险。对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贷款期限、贷款额度作出明确要求。加强对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经营模式的高风险住房租赁企业监管。
五是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其他租赁需求旺盛的城市应当建设完成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平台应当具备机构备案和开业报告、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等功能。
六是建立住房租赁常态化管理机制。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银保监、网信等部门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建立多层次住房租赁纠纷调处机制。
另外,《意见》还对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机构服务收费、加强行业自律等内容作了要求。《意见》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
6部门强调,各地要以《意见》出台为契机,把“当下改”和“长久立”结合起来,坚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银保监、网信等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大监管力度,持续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不断优化住房租赁市场环境,让群众租房更安心。
以下是全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银保监局、网信办:
租赁住房是解决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为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混乱,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恶意克扣押金租金、违规使用住房租金贷款、强制驱逐承租人等违法违规问题突出,侵害租房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党中央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总体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统一部署,2019年6月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将整治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登记备案管理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及时通过相关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共享登记注册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向所在直辖市、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开业信息。直辖市、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已备案或者开业报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名单并实时更新。
二、真实发布房源信息
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已开业报告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实名并注明所在机构及门店信息,并应当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销。
三、落实网络平台责任
网络信息平台应当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房源必要信息。对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机构身份和人员真实从业信息进行核验,不得允许不具备发布主体资格、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对房屋权利人自行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对发布者身份和房源真实性进行核验。对发布10套(间)以上转租房源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核实发布主体经营资格。网络信息平台要加快实现对同一房源信息合并展示,及时撤销超过30个工作日未维护的房源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求网络信息平台提供有关住房租赁数据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配合。
四、动态监管房源发布
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信等部门应当要求发布主体和网络信息平台删除相关房源信息,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限制或取消其发布权限。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房源信息责任的,网信部门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意见,对其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网络信息平台发现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立即处置并保存相关记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机构及从业人员数据库,有条件的可建立房源核验基础数据库,通过提供数据接口、房源核验码等方式,向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提供核验服务。
五、规范住房租赁合同
经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成交的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即时办理网签备案。网签备案应当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尚未出台合同示范文本的城市,应当加快制定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提供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接口,推进与相关企业业务系统联网,实现住房租赁合同即时网签备案。
六、规范租赁服务收费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前应当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
七、保障租赁房屋安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依法依规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政策。改造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当编制房屋使用说明书,告知承租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方式,提示消防、用电、燃气等使用事项。住房租赁企业对出租房屋进行改造或者装修的,应当取得产权人书面同意,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装修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安全和健康。
八、管控租赁金融业务
住房租赁企业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应收帐款为质押申请银行贷款。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的监管。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应当以经网签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按照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租金趸交期限与住房租金贷款期限相匹配的原则,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做好贷前调查,认真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确定融资额度。加强贷后管理,严格审查贷款用途,防止住房租赁企业形成资金池、加杠杆。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提供数据接口等方式,向金融机构提供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查询服务。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有关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住房租金贷款的信息共享。
九、加强租赁企业监管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对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指导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账户。住房租赁企业租金收入中,住房租金贷款金额占比不得超过30%,超过比例的应当于2022年底前调整到位。对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扩张规模过快的住房租赁企业,可采取约谈告诫、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依法依规查处等方式,防范化解风险。涉及违规建立资金池等影响金融秩序的,各相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加强日常监测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涉及无照经营、实施价格违法行为、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十、建设租赁服务平台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其他租赁需求旺盛的城市应当于2020年底前建设完成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平台应当具备机构备案和开业报告、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等功能。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和租赁房源数据库,加强市场监测。逐步实现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与综合治理等系统对接。
十一、建立纠纷调处机制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租赁纠纷承担首要调处职责。相关行业组织要积极受理住房租赁投诉,引导当事人妥善化解纠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并加强与12345市长热线协同,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各地要将住房租赁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范围,实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化解租赁矛盾纠纷。
十二、加强部门协同联动
城市政府对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负主体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等部门要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定期分析研判租赁市场发展态势,推动部门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按照职责分工,加大整治规范租赁市场工作力度。建立部、省、市联动机制,按年定期报送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工作进展情况。
十三、强化行业自律管理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发挥住房租赁、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学会)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学会)制定执业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和争议处理规则,定期开展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风险提示。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要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十四、发挥舆论引导作用
各地要充分运用网络、电视、报刊、新媒体等渠道,加强宣传报道,营造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发挥正反典型的导向作用,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定期曝光典型案例,发布风险提示,营造住房租赁市场良好舆论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厅
2019年12月13日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消息,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等6部门印发《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各方特别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其中要求规范租赁服务收费,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
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银保监局、网信办:
租赁住房是解决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为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发挥城市管理服务平台接口规范了重要作用。但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混乱,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恶意克扣押金租金、违规使用住房租金贷款、强制驱逐承租人等违法违规问题突出,侵害租房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党中央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总体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统一部署,2019年6月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工作,并取得城市管理服务平台接口规范了初步成效。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将整治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登记备案管理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及时通过相关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共享登记注册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向所在直辖市、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开业信息。直辖市、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已备案或者开业报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名单并实时更新。
二、真实发布房源信息
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已开业报告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实名并注明所在机构及门店信息,并应当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销。
三、落实网络平台责任
网络信息平台应当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房源必要信息。对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机构身份和人员真实从业信息进行核验,不得允许不具备发布主体资格、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对房屋权利人自行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对发布者身份和房源真实性进行核验。对发布10套(间)以上转租房源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核实发布主体经营资格。网络信息平台要加快实现对同一房源信息合并展示,及时撤销超过30个工作日未维护的房源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求网络信息平台提供有关住房租赁数据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配合。
四、动态监管房源发布
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信等部门应当要求发布主体和网络信息平台删除相关房源信息,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限制或取消其发布权限。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房源信息责任的,网信部门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意见,对其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网络信息平台发现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立即处置并保存相关记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机构及从业人员数据库,有条件的可建立房源核验基础数据库,通过提供数据接口、房源核验码等方式,向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提供核验服务。
五、规范住房租赁合同
经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成交的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即时办理网签备案。网签备案应当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尚未出台合同示范文本的城市,应当加快制定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提供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接口,推进与相关企业业务系统联网,实现住房租赁合同即时网签备案。
六、规范租赁服务收费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前应当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
七、保障租赁房屋安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依法依规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政策。改造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当编制房屋使用说明书,告知承租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方式,提示消防、用电、燃气等使用事项。住房租赁企业对出租房屋进行改造或者装修的,应当取得产权人书面同意,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装修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安全和健康。
八、管控租赁金融业务
住房租赁企业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应收帐款为质押申请银行贷款。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的监管。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应当以经网签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按照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租金趸交期限与住房租金贷款期限相匹配的原则,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做好贷前调查,认真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确定融资额度。加强贷后管理,严格审查贷款用途,防止住房租赁企业形成资金池、加杠杆。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提供数据接口等方式,向金融机构提供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查询服务。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有关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住房租金贷款的信息共享。
九、加强租赁企业监管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对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指导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账户。住房租赁企业租金收入中,住房租金贷款金额占比不得超过30%,超过比例的应当于2022年底前调整到位。对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扩张规模过快的住房租赁企业,可采取约谈告诫、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依法依规查处等方式,防范化解风险。涉及违规建立资金池等影响金融秩序的,各相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加强日常监测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涉及无照经营、实施价格违法行为、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十、建设租赁服务平台
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其他租赁需求旺盛的城市应当于2020年底前建设完成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平台应当具备机构备案和开业报告、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等功能。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和租赁房源数据库,加强市场监测。逐步实现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与综合治理等系统对接。
十一、建立纠纷调处机制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要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租赁纠纷承担首要调处职责。相关行业组织要积极受理住房租赁投诉,引导当事人妥善化解纠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并加强与12345市长热线协同,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各地要将住房租赁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范围,实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化解租赁矛盾纠纷。
十二、加强部门协同联动
城市政府对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负主体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等部门要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定期分析研判租赁市场发展态势,推动部门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按照职责分工,加大整治规范租赁市场工作力度。建立部、省、市联动机制,按年定期报送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工作进展情况。
十三、强化行业自律管理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发挥住房租赁、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学会)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学会)制定执业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和争议处理规则,定期开展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风险提示。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要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十四、发挥舆论引导作用
各地要充分运用网络、电视、报刊、新媒体等渠道,加强宣传报道,营造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发挥正反典型的导向作用,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定期曝光典型案例,发布风险提示,营造住房租赁市场良好舆论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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